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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2000元以内“互碰自赔”,超出部分是不是“两不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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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09:46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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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李海燕 黄洋)交强险2000元以内“互碰自赔”,这一规则化解纠纷方便快捷。但是若超出了2000元,保险公司能否追偿?还是“两不找”吗?1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通过一保险追偿案给出了答案。
  “互碰自赔”是指机动车发生互碰的交通事故时,车主直接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2000元以内的索赔手续,不用按常规“互碰互赔”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
  这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一项机制。但是,对超过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置?
  2021年7月,王甲驾驶小汽车与张乙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两人签署了调解意见“互碰自赔”。
  此后,王甲的车损是12000元,扣减自赔的2000元后,他提出由张乙赔偿10000元损失;张乙以王甲同意“互碰自赔”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王甲向自己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商业险,由此引发了甲保险公司起诉张乙及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的追偿纠纷。这多出的10000元车损到底该由谁承担?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互碰自赔”机制适用要满足这几个条件:“多车互碰、均有责任、有交强险、只有车损、损失不超2000元、各方同意”。也就是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2000元以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若超出2000元的车辆损失,超出部分不应适用“互碰自赔”的方式处理。
  本案中,本次事故造成王甲车损超过2000元。对于交强险2000元以内的损失,根据“互碰自赔”的约定,甲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且无权主张追偿。
  对于超出2000元的损失,不应适用“互碰自赔”的方式处理,应通过一般的“互碰互赔”理赔方式,由相应责任方承担。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主张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乙及乙保险公司基于“互碰自赔”的约定,主张不承担车辆损失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张乙因行驶证过期,已在乙保险公司签署了《放弃申明书》,自行承担车损及对方超过2000元的损失,江汉区法院遂作出判决,由张乙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王甲10000元车损,即承担5000元赔偿金。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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