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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幸未致大祸,亡羊补牢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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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21:19 来源: 江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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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被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7月某天,张某的亲戚与被害人刘某在酸奶生意销售盈利对账时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张某陪同亲戚到某仓库向刘某讨要说法,其亲戚与刘某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张某眼见二人发生冲突,且刘某的父亲拿着凳子准备打亲戚,担心亲戚吃亏,张某在拦住刘某父亲同时,拿起地上铁撮箕将刘某头部砸伤。后经荆州长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发后,张某感到十分懊悔,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积极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刘某全部经济损失近6万元,取得了刘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同时,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来源:江陵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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