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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受保护,维权不当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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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1:3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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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的时候你信誓旦旦,还钱的时候你却死皮赖脸,今说明天还明说后天还,明日复明日它转眼又一年。”
  这首歌曲形象地表达了人们对借钱不还行为的痛恨。但痛恨之余,人们在维权时仍然要注意理性讨债,不能仗着自己有理就无所顾忌。近年来,暴力讨债、上门恐吓等非法讨债手段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警惕和思考。事实上,如果维权不当,可能构成侵权。
  张某与王某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就双方债务关系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应当向王某偿还债务,并明确张某前妻不承担张某债务的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未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而是多次跟踪张某前妻到其单位,围堵厂区门口,大声喊“老赖”“欠债还钱”,给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时王某还到张某孩子学校,在孩子放学时威胁、恐吓孩子;更有甚者,王某到张某前妻和孩子居住的房屋进行骚扰,还弄坏了家门口的门铃。
  张某前妻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王某认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只能通过张某前妻和孩子与其联系,要求其还钱,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张某前妻不承担对其债务的还款责任,并知晓债务人已经与其协议离婚的事实前提下,多次到其工作单位讨要债务,并在公开场合散布不实事实,直接导致原告品德、形象等社会性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同时,王某不顾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事实,以联系债务人、核实信息为由到原告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骚扰,也侵害了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害原告人格权益的行为,并结合王某行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损害大小等因素,判令其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同时,民法典对隐私权作出清晰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对侵犯隐私权进行了分析说明,明确了以电话、短信、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内容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正常维权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要讲道理、讲法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踏过人格权的边界,不要走上“信歪道不信法”的怪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人自以为的“非暴力维权”也为法律所禁止,比如静坐讨债、非暴力骚扰等,也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范畴。
  法官提醒,在人格权受到侵犯时,要克服胆怯和畏难情绪,保存好录音、录像,留存关键证据,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求助,保护自身安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岳佩柔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记者蒲晓磊整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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