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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玩滑梯胳膊被踩断,索赔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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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6:2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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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4日讯 8岁小女孩在游乐场玩滑梯时被别人家的孩子踩断了胳膊,起诉索赔,却因玩梯滑本身是一种带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其中就要“自甘风险”而被法院驳回。


  事发现场。(监控截屏)
  2020年9月5日晚,8岁的莉莉(化名)在父母带领下,购票进入武昌一广场游乐园的充气堡内玩耍,在滑梯屋玩滑梯时右臂被踩断。莉莉哭着告诉大人,她在滑梯时胳膊被一个男孩踩中了。


  气垫床结构。
  事发后,家人将莉莉送至医院住院救治。5天后,医院诊断:莉莉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右侧上肢关节损伤、右侧上肢神经损伤,为十级伤残。莉莉的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对方家长索赔。经了解,莉莉所说的那个男孩名叫俊俊,年约6岁。武昌区汉街派出所组织莉莉和俊俊家人进行调解,未果。索赔无望,莉莉的父母遂代其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俊俊家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


  气垫床局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莉莉所受的损伤是由俊俊造成的,即使俊俊在玩耍中对莉莉造成踩踏,因二人参加的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莉莉也不得请求俊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故被告俊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莉莉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武昌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金莎介绍,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对“自甘风险”原则进行了规定,明晰了适用本规则需要满足的条件。本案系对“自甘风险”原则的依法认定,明确了风险活动参加者为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提醒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加强对活动风险的认识与评估,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享受风险性活动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程晨 陈永铧 王田甜)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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