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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接活”一年后单方被辞,微信派单记录成“临时工”索赔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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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7:2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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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4日讯 网上接单工作一年后被单方辞退,汉南的栗女士找到派活公司要求补偿,对方却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5月24日上午,汉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传平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间时披露,微信派单记录成为证明双方关系的关键一环。


  汉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传平(左)做客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直播间。 记者杨涛 摄
  2019年9月5日,武汉某公司需要一名“临时工”,栗女士应聘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按时付酬,每小时15元,午餐费每次13元。此后,武汉某公司通过微信安排栗女士工作,栗女士则根据该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工作。事后,武汉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发放工资。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21日,栗女士每月平均工资为2723.38元。2021年3月21日后,武汉某公司再未安排栗女士上班。栗女士上门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因公司业务萎缩,不需要栗女士再来工作了。
  被辞退后,栗女士以自己长期为武汉某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武汉某公司对其进行补偿。武汉某公司则认为,对方系临时用工,双方是劳务关系,按时计酬,每月结算,因此关系终结也无须补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武汉某公司长期雇佣栗女士,形成劳动关系,武汉某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武汉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栗女士与武汉某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辞退后需不需要补偿?受理该案后,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栗女士自2019年9月起至2021年3月一直为武汉某公司工作,并通过微信接受其用工管理与工作安排,为其提供劳动。武汉某公司则根据栗女士劳动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武汉某公司诉称其未对栗女士上班迟到、早退及未满足工作时间等进行考核,报酬也是按照提供劳务的时间计算,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被告,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武汉某公司系为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经营规模、业务量、员工人数、经营方式等与其他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更具灵活性。员工上班迟到、早退、未满足工作时间等用工现象均未进行考核系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武汉某公司所提出的上述现象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武汉某公司与栗女士在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446.76元、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723.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0.85元。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周霍翟 邓思颖)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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