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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首次明确保全上限,保全财产不得超出标的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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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20:4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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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4日讯 如果你的财产被法院执行,一旦涉及保全措施,怎么确定多少?7月4日,记者获悉,湖北省高院首次明确规定,保全财产价值最高不得超出保全标的额的120%,亮出了对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省高院此次出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共有13个条款,分别从保全立案、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认定标准,以及投诉渠道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力求统一工作标准与尺度。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主要用于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该指引要求,全省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中,要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最多可在保全标的额基础上上浮20%,同时明确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
  如果冻结银行存款的,必须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金额内限额冻结;如果保全股票等其他财产的,由于受市场行情影响财产价值波动较大,法院最多可在估值基础上上浮20%予以保全,超出此限度即为超标的保全。
  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就以保全100万元财产为例,如果是冻结银行存款,只能冻结100万。如果保全的是非现金类的股票等其他财产,最多可保全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据悉,国家在这一领域并没有明确要求。这一规定解决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超标的保全认定难、标准不一等问题,亮出了对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 卫逊敏)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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