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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注意!这种情况,培训机构赠课应计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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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7:45 来源: 封面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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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培机构因为经营困难关门,说好的赠课是否应当计入退费?
  8月14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被告四川某教育公司因经营困难而宣布停业,并拒绝退费,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学费的金额为13713元并支付利息。
  据了解,2021年6月14日,王某某为其子在四川某教育公司处购买了正课68课时,单价260元,总价17680元的英语、数学一对一辅导课程。双方签订了教育辅导协议。同时,教育公司承诺赠送王某某10课时,双方对此签订了赠送协议,约定在教育辅导协议正课课时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
  然而,9月16日,教育公司宣布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并表示无力退费。截至倒闭之日,王某某之子已上17.5课时,尚有60.5课时未消费,共计未消费金额13713元。
  此后王某某多次与其协商退费事宜均未果,遂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学费13713元及支付利息。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公司单方停止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王某某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教育公司应当向王某某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迟延退费的利息损失。
  此外,“正课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等类似约定的适用前提是接受培训一方违约。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培训机构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学费的金额为13713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赠课不予退费”等类似条款一般系培训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培训机构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家长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家长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培训机构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在理解上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应限于接受培训一方违约。
  因此,在因培训机构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王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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