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借的债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样判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6日讯 在与妻子分居期间,一男子找人借了60万元钱供自己花费。事后,债主为讨回这笔钱,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男子还款。判决生效后,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后将这名男子与其妻子名下的一套住房拍卖,获得拍卖款63万元。
随后,债主还到另一家法院起诉男子的妻子,请法院确认男子所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男子的妻子来共同还债。债主称,法院拍卖房子所获拍卖款中,有31.5万元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男子的妻子正好可用这个钱来还债。”
王瑞律师在给社区居民解惑答疑。
可男子的妻子坚决地认为:丈夫所借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义务替丈夫还债。妻子向社区律师求援,社区律师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给她写了答辩状。妻子拿着此答辩状到法院应诉时,其主张获得法官认可。
11月15日,这起案子中男子的妻子周女士,打电话感谢帮了她大忙的王瑞律师:“感谢王律师的出手相助,我已从法院那里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1.5万元钱!”
周女士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她已五十多岁了。她虽然没有与丈夫万某离婚,但从几年前开始,她就与丈夫处于分居状态。几年来,她与丈夫各过各的生活,互不打扰。
前年,丈夫万某向他人借了60万元钱。因为丈夫未按约定还钱给人家,被人家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江岸区法院判万某按约定还债,并将她与丈夫唯一的住房拍卖,共获得63万元拍卖款。
周女士称,这63万元钱中的31.5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她的个人财产。然而,债主认为万某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作为万某的妻子,有与万某共同还债的义务。今年7月份,债主前往周女士居住地所在的硚口区法院起诉周女士,要求周女士承担一半债务。
周女士说,在接到硚口区法院发出的传票后,她顿时慌作一团。待自己冷静下来后,她就向在自己所住社区值班的律师王瑞求助。
王瑞在详细研究案情及找周女士与相关人士作深入调查后获知:
对于丈夫万某借款一事,周女士并不知情;万某写给债主的借条上面,没有周女士签字;周女士也没有事后追认这笔债务或者承诺作万某借款的担保人。自始至终,周女士都不认可这个借款是夫妻共同借款。
更重要的是,周女士与万某分居期间,都是各过各的生活。他们夫妻有一个早已成年的儿子在国外工作,儿子不需要他们夫妻抚养;他们夫妻也没有老人需要赡养;夫妻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经营什么生意;周女士也没有因生病或遇到其他事情而花万某的钱……
最后,王瑞律师认为,万某借的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也未用在满足家庭需要上,所以,万某借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免费给周女士写了一份答辩状,供周女士出庭应诉使用。
今年8月底,周女士拿着这份答辩状应诉时,主张自己不应被认作丈夫万某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坚称自己没有与万某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义务。周女士提出的主张,获得硚口区法院法官支持。债主遂撤回了起诉。
周女士拿着撤诉裁决书及相关材料,前往江岸区法院找执行法官反映情况。周女士的主张,也获得该院执行法官认可,拍卖房款中的31.5万元钱汇给了周女士。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这样说……
长江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瑞是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19年至今,他积极参加硚口区司法局组织的“律师进社区”便民活动,并被司法局安排到该区荣华街道办事处建国社区担任社区律师。每周四,他都会到该社区居委会值守,现场为社区群众解惑答疑,为群众免费提供代写法律文书等优质的法律服务,并认真地协助相关部门化解纠纷与矛盾,用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
王瑞说,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王瑞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瑞律师提醒市民,对于夫妻一方所借的非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陈其雄 通讯员曹艳芳 徐瑞君)
【编辑:邓腊秀】
随后,债主还到另一家法院起诉男子的妻子,请法院确认男子所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男子的妻子来共同还债。债主称,法院拍卖房子所获拍卖款中,有31.5万元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男子的妻子正好可用这个钱来还债。”
王瑞律师在给社区居民解惑答疑。
可男子的妻子坚决地认为:丈夫所借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义务替丈夫还债。妻子向社区律师求援,社区律师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给她写了答辩状。妻子拿着此答辩状到法院应诉时,其主张获得法官认可。
11月15日,这起案子中男子的妻子周女士,打电话感谢帮了她大忙的王瑞律师:“感谢王律师的出手相助,我已从法院那里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1.5万元钱!”
周女士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她已五十多岁了。她虽然没有与丈夫万某离婚,但从几年前开始,她就与丈夫处于分居状态。几年来,她与丈夫各过各的生活,互不打扰。
前年,丈夫万某向他人借了60万元钱。因为丈夫未按约定还钱给人家,被人家起诉到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江岸区法院判万某按约定还债,并将她与丈夫唯一的住房拍卖,共获得63万元拍卖款。
周女士称,这63万元钱中的31.5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她的个人财产。然而,债主认为万某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作为万某的妻子,有与万某共同还债的义务。今年7月份,债主前往周女士居住地所在的硚口区法院起诉周女士,要求周女士承担一半债务。
周女士说,在接到硚口区法院发出的传票后,她顿时慌作一团。待自己冷静下来后,她就向在自己所住社区值班的律师王瑞求助。
王瑞在详细研究案情及找周女士与相关人士作深入调查后获知:
对于丈夫万某借款一事,周女士并不知情;万某写给债主的借条上面,没有周女士签字;周女士也没有事后追认这笔债务或者承诺作万某借款的担保人。自始至终,周女士都不认可这个借款是夫妻共同借款。
更重要的是,周女士与万某分居期间,都是各过各的生活。他们夫妻有一个早已成年的儿子在国外工作,儿子不需要他们夫妻抚养;他们夫妻也没有老人需要赡养;夫妻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经营什么生意;周女士也没有因生病或遇到其他事情而花万某的钱……
最后,王瑞律师认为,万某借的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也未用在满足家庭需要上,所以,万某借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免费给周女士写了一份答辩状,供周女士出庭应诉使用。
今年8月底,周女士拿着这份答辩状应诉时,主张自己不应被认作丈夫万某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坚称自己没有与万某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义务。周女士提出的主张,获得硚口区法院法官支持。债主遂撤回了起诉。
周女士拿着撤诉裁决书及相关材料,前往江岸区法院找执行法官反映情况。周女士的主张,也获得该院执行法官认可,拍卖房款中的31.5万元钱汇给了周女士。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这样说……
长江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瑞是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2019年至今,他积极参加硚口区司法局组织的“律师进社区”便民活动,并被司法局安排到该区荣华街道办事处建国社区担任社区律师。每周四,他都会到该社区居委会值守,现场为社区群众解惑答疑,为群众免费提供代写法律文书等优质的法律服务,并认真地协助相关部门化解纠纷与矛盾,用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
王瑞说,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王瑞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瑞律师提醒市民,对于夫妻一方所借的非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陈其雄 通讯员曹艳芳 徐瑞君)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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