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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钓鱼被树砸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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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8:42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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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1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静)在野外钓鱼被附近一棵枯死的大树砸伤,这事谁来担责?9月13日,记者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地不属于公共场所,枯树砸伤人属于意外事件。

  2021年8月一天下午4点左右,40多岁的赵先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河道大闸附近岸边钓鱼,身后一棵枯死大树突然倒下将赵先生砸伤。

  相关部门设置“禁止垂钓”的警示牌(资料图)。

  受伤后,赵先生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经司法鉴定,赵先生所受损伤为2个九级伤残和1个十级伤残。赵先生要求某水务部门和某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赵先生认为,某水务部门和某街道办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理应注意到枯死的树木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倒下对过往人员及游人造成伤害,但被告却一直未对该枯死的树木进行任何处理,因此,某水务部门和某街道办应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某水务部门则明确表示,案发地为排涝出水流道岸边,功能上并非可以游玩或者垂钓的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已经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提示义务。某街道办则认为,自己的职责为管辖河道的禁捕管理职责,并不包括树木的管理维护。

  枯树倒下后的情景(资料图)。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河道大闸附近岸边,事故发生时虽不是开闸时段,但仍具有一定危险性,其附近区域亦不是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同时,行政机关已经在相关区域设立了警示标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赵先生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树木系自然河流防洪树木并属于被告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自然生长的枯树突然断裂应认定为自然意外事件。

  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河道水闸附近长时间逗留、钓鱼的危险性,应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做到风险自控、自担。

  日前,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应当遵守权责相统一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不应当无限扩大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责任,超过其法定职责范围以及已经尽到其规定管理责任的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上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行为负责。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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