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尺度,我市发布《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胡鹏飞)1日,我市发布了《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是否合法规范行使事关政府公信力。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可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使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较原《规定》,此次主要从多个方面作了调整规范。首先将名称调整为《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并在第二条中增加“被依法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
其次是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原文件的制定范围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按照国务院文件最新要求,对制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增加了“行政检查”。
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原则。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明确了“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另外,就如何制定以及避免重复制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明确。按照原《规定》,当前很多部门都以本部门已制定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取代对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或修订。此次发布的《规定》参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作了新的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裁量权基准出现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
该《规定》还依据国务院文件,统一规定我市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均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并在第十五条中有效衔接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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