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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夫妻俩一共只同居十余天,他想要回彩礼,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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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6:5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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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3年、结婚2年——可夫妻俩一共只同居了十余天,还没有夫妻之实,于是他起诉离婚想要回彩礼。近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

  章先生与吴女士(均为化名)恋爱3年后结婚,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吴女士拒绝同居及夫妻生活,章先生多次沟通,并请吴女士父母协调,吴女士仍不接受。婚后近两年,双方共计同居十余天,且无夫妻之实。

  章先生觉得并未感受到夫妻间的照顾与关爱,也没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幸福,两人感情已然破裂,婚姻名存实亡,遂起诉离婚。章先生提出,他承担了婚礼开支、亲友往来开销等费用,但向吴女士支付的15万元彩礼是他向亲友借的,且因这段婚姻耗时两年致其再婚困难,要求吴女士返还价值5万元的“三金”首饰、礼金15万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内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先生与吴女士并未形成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的合意,难以认定为共同生活,原告章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结婚时长,经双方协商,最终由吴女士返还原告章先生10万元及“三金”首饰。

  办理此案的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海燕解释,涉及返还彩礼纠纷中,共同生活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不过,生活样态千差万别,何谓“共同生活”有待具体分析。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即除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比如,主观上,双方具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内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长江日报记者夏奕 通讯员李海燕 张梦捷)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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