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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庭审”现场搬进修理厂,这位法官一次化解4起道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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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19:4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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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27日讯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车受损,因肇事司机拒不支付汽车修理费,最终被诉至法庭。

  6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汽车修理厂,促成四个案件一并调解,且案外人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法官将庭审现场开进修理厂,通讯员樊黎明 摄

  2023年11月,汪某驾驶机动车与沈某、程某、喻某、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4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汪某逃离现场。

  交警部门认定,汪某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汪某拒不支付车辆损失费用,沈某等人就各自的车辆损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纠纷化解之前,考虑到4起案件标的较小,车辆损失评估的证明力有限,以及重新鉴定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较大等因素,承办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最终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原来,事故发生后,四辆受损车辆均被送到新洲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直到开庭,维修费还未结算。

  经承办法官的多番沟通之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将财产限额2000元直接与某修理厂结算,修理厂也同意对于其超出的车损直接与汪某结算,承办法官并就4辆车的维修总价进行协商。然而,该修理厂负责人周某却说,自己不清楚具体维修工作,因此无法确定维修成本。

  多番沟通后,双方意见仍未达成一致,且周某突然联系不上,案件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考虑到某修理厂距离法院不远,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变换调解方式和场所,上门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为此,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庭审活动将在修理厂进行。

  在修理厂,承办法官向负责人周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告知法院鉴定流程,希望周某能够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化解纠纷。然而,周某态度犹豫。

  经询问,承办法官得知,事故发生后,该修理厂按照约定对事故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多次联系汪某,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汽车修理费用,然而,汪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对此,周某心存不满。明白了周某的顾虑后,承办法官现场对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汪某知道自己理亏,主动向该修理厂承认了错误。

  “事故已经发生大半年了,修理费至今没有结算,今天把大家叫在一起,我们好商好量,把问题一并解决了。”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双方当事人算“经济账”“成本账”“时间账”。

  最终,在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下,某修理厂与汪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汪某分期向某修理厂支付四辆受损汽车的修理费共计3.2万元,4原告对此结果也表示认可,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4起纠纷圆满化解。(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樊黎明 雷霖 实习生易莉萍)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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