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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团旅游瀑布前照相滑倒,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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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7:32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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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金红羽)参团旅游放飞心情,但是出了事故谁来担责?10月8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在一起旅游纠纷中,法院认定当事人自担四成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当事人8万余元。

  2021年5月,59岁的王梅在宣传册上看到一则旅游广告,非常心动,便和朋友们一起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某景区2日1晚跟团游”的旅游项目,他们都各自交了1000多元团费,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出发这天,王梅在旅游公司安排下,按照既定的路线游玩。进入景区后,王梅心情大好,站在瀑布前方的一块石墩上拍照。因所站立的石墩湿滑,王梅摔倒受伤。随行的朋友们立即将她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梅的胸椎成压缩性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王梅共花费医疗费、门诊费共计7.7万余元。

  出院后,王梅认为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旅游公司为王梅购买了旅游保险,她便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她攀爬上石头拍照本身就违反了景区的规定,石头上湿滑导致她摔倒,应由她自身承担责任。”庭审中,旅游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告知、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义务,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梅和朋友们均为60岁左右的中老年人,旅游公司在地面湿滑、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景区接待中老年群众,更应该尽到提示注意以及谨慎安排的义务,同时,其安排的导游没有进行安全提示,意外发生时未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因此,旅游公司存在过错。

  同时,王梅作为成年人,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常识,应知晓地面湿滑等不安全因素,未能尽到个人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最终,汉阳区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60%的责任,王梅承担40%的责任。因旅游公司在王梅一行出行前购买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赔偿王梅8万余元。

  昨日,记者联系上承办法官和当事人,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王梅恢复情况良好。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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