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改头换面”被人盗用,武汉法院判定盗用者侵犯著作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7日讯 眼下,诸多微短剧深受网友喜爱。但是,盗版、“搬运”等各类著作权麻烦也来了。
2月7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在一起“偷偷搬运”微短剧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公司盗用微短剧后将其“改头换面”,最终被判赔偿拥有著作权的公司4.6万元。
2023年6月,某视频公司以某小说为剧本,改编拍摄成网络微短剧《恰XX》,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该短剧播出后,市场反应热烈,在某网络平台话题阅读量高达116.3万。
不久后,该视频公司发现,有一家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XX》,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XX》完全一致。
经调查,该视频公司发现,很多用户认为《这XX》是微短剧《恰XX》的别名。只要打开微短剧《这XX》的跳转链接,会将用户引导至这家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小程序。
去年下半年,该视频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这家科技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微短剧《恰XX》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两三分钟、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
庭审中,这家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微短剧《恰XX》的著作权。而这家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发布的微短剧《这XX》虽然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和《恰XX》完全一致,并且该科技公司对部分内容的收看进行收费。
法院认为,这家科技公司侵犯了这家视频公司对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并刊登为某视频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已经主动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然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则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本案中,微短剧《恰XX》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高禛 张婵 曾子仪)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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