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1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董星星)2月11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长江新区阳逻街周冲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蒋叶婷向法官提问:“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
法官卢婷表示,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应具体根据孩子的年龄、学校是否已尽注意义务及管理责任,以及致害主体来确定相应责任。8岁是一个分界线,基于对儿童认知和行为能力的考量,学校担责程度有差别。
我国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小学生在学校是因第三方受伤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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