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摄像公司跑路,婚礼珍贵影像也没了,怎么赔?

新闻中心 > 首页社会

2025-03-14 21:23 来源: 长江日报
【字体: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4日讯婚礼纪录片承载的是一对新人的美好回忆。武汉市民王芳(化名)没有想到,跟拍自己婚礼全程的摄像公司定金收了,视频也拍了,交片时却跑路了。除了要求退还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她还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3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摄像公司向王芳退还费用3693元、赔偿违约损失358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2023年4月,即将举行婚礼的王芳找到某传媒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婚礼跟拍摄像服务合同,约定由这家公司派摄影师全程跟拍记录接亲和婚礼流程,并于45天之内交付婚礼纪录片。婚礼当天,公司员工柯某完成跟拍服务,王芳支付全部服务款及车费3693元。

  眼见约定的交付时间已经到了,该公司仍未交付视频。王芳多次通过微信催要婚礼纪录片及跟拍素材,公司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一打听才知道,这家公司跑路了,王芳在内的许多消费者都没有如期拿到合同约定的成品。

  王芳十分气愤:“婚礼只有一次,婚礼纪录片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定纪念品,现在柯某消失!记录我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也永久性灭失了。”她认为这家公司对自己的精神造成极大损害,遂将这家公司诉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要求退还服务款、赔偿等额服务费和精神损失费。

  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礼摄像数据灭失,该摄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服务费并等额赔偿违约金。此外,婚礼影像记录是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不可替代物品,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大于其成本价值,影像数据灭失确对王芳造成精神损害。日前,该院依法判决影像公司向王芳退还费用3693元、赔偿违约损失358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董泽锋 黄雯馨 金红羽)

  【编辑:王戎飞】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