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签“军令状”完不成业绩就离职,武汉法官:员工承诺无效,公司要支付赔偿金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邱实)5月20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马海波、法官陈祥、法官助理熊志远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敏和网友积极互动。
图为周二之约直播现场,从右到左依次是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马海波、法官陈祥、法官助理熊志远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敏。记者耿珊珊摄
有网友提问:“因为目前市场行情不太好,公司要求签订‘军令状’,承诺没有达到销售业绩就自动离职,这个‘军令状’有效吗?”
陈祥表示,虽然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了“军令状”,承诺没有达到销售业绩就自动离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理由,该承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该承诺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伤的劳动者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能不能同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面对另一位网友的提问,王敏回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两者性质不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的是工伤,经济补偿依据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两者是都可以获取的。
还有网友提问:“我的朋友去公司面试,签订完劳动合同后还没有正式上班就突发心脏病,请问公司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熊志远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即使劳动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双方也没有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根据这位网友的描述,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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