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武汉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职业病预防很难做到吗?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不按规定实施预防?职业病方面专家介绍,一个重要因素是人们轻视职业病的危害,对职业病的可防性认识不清,让本可避免的职业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专家说,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员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导致了职业病多发。其实,职业病预防不一定会花很多钱,也不复杂,只是看人们有没有“防”的意识。比如在职业病中发病率居首位的尘肺,工人在作业时,如果规范操作,正确使用防护面罩,就可以有效防护。所以,加强职业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经营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认识,是防治职业病的重要一环。
武汉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呼吁,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不仅有利于从业者,对于企业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倡导全社会重视、关心职业病防治工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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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
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各种不良因素(如有毒化学品、生产性粉尘、有害生物或物理因素、劳动强度过大、精神过度紧张、工作中不良体位、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或疾病,称为“职业病”;易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特定工作条件,被专称为“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2002年5月1日,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本法明确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本法还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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