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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多部门联手保卫中小学生安全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0-10-19 0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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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李晓萌 实习生胡艺)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市中小学安全条例》(草案)。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条例制定周全条款,多部门联手保卫中小学生安全。

  昨日原则通过的《条例》是我市首部关于校园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我市学校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防治安事故——

  校园“电子眼”联网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在校园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部门实施联网监控。

  公安部门应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安全治安隐患,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学生安全的违法行为。

  防交通意外——

  上学、放学高峰期交警“护航”

  公安交管部门应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标志牌和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人行横道信号灯。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交通繁忙路段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防学生溺水——

  学校周边江河湖泊派专人巡查

  水务部门应当在易发生学生溺水的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对学校周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管理。

  防踩踏事故——

  易拥挤通道和时段派专人引路

  学校应在教室、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防意外伤害——

  周边各类井盖要加强安全防范

  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防校外事故——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按照规定制定安全预案,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防乱收费——

  不得向学生收取“安全费”  

  《条例》强调,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向学生筹集。

  防疾病伤害——

  特殊体质学生受格外关照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信息资料。

  防心理问题——

  学校要设心理咨询室  

  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或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展学生精神健康咨询辅导。

  学校和学生监护人要相互配合,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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