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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类老人参保解读 大龄人员需补缴养老保险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0-12-22 1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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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和“家属工”是指哪些人?如何参保?不同人群该缴费多少?部分人群无力缴费怎么办?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以上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参保人群超过8万人

将大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据称,此次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是指本市统筹范围内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多年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原“五七工”、“家属工”,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入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当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五七工”、“家属工”。

此次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曾经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市、区、街及街以下国有、集体企业和已纳入本市统筹范围内的中央在汉、省部属国有(集体)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纳入我市统筹实施范围。

支农返汉人员,是指我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城镇居民响应国家号召,由市、区、街组织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1989年前自主返汉,1995年一次性解决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参照执行人员包括:被处以判刑、劳教并被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在本市已参保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按规定正在享受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身份认定部门统一参保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可依托原单位或其接受、托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当地街道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由身份认定部门及单位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统一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凡具有原始职工档案的,其身份认定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3)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4)其他能够说明人员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支农返汉人员户籍所在街道和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支农返汉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大龄人员需补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规定,男50至60周岁和女45至55周岁的人员,称为大龄人员,需先一次性缴纳一定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前再继续缴费。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即超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大一周岁,递减1200元。男75周岁和女70周岁及以上的,最高递减18000元。

待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57%

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统一确定为今年12月31日,从明年元月开始,陆续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中心城区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710元,远城区为568元。待遇水平相当于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57%。

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超龄人员从明年元月1日起,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实施范围。大龄人员参保后,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次年起,纳入调整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丧抚费

凡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目前中心城区企业退休人员丧抚费待遇标准为29841元,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其它待遇。

以超龄人员男60周岁为例,一次性缴费40941元(最高缴费标准),核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为710元,按养老金每年调整10%计算,4年即可将缴费全部收回。按照目前标准,还有29841元丧抚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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