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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春节期间“禁改限”《通告》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1-01-16 21: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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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慧 通讯员 刘树建 夏洪波)1月16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布了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的销售、燃放、配送等相关规定。哪些地方可以燃放,哪些地方是禁区,今年与往年相比又有何不同?市“禁改限”燃放办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读。

  【时段】--除部分时段外,除夕至元宵天天可放鞭

  据介绍,今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2日(除夕)上午8时至2月3日(正月初一)晚12时; 2月4日(正月初二)至2月17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其他时间从2月4日(正月初二)至2月17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禁止燃放。

  【区域】--整体与往年相当

  据介绍,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和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区】--限中有禁,下列地点切勿放鞭

  据介绍,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7、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8、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如: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3、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和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同时,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党政机关驻地;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和生产厂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5、建筑工程工地周边;6、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另外,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办负责人强调,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处罚】--不仅会被罚款,违规燃放可能被拘留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和武汉市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5至15日的行政拘留。

  【运输】--非法经营、运输,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和武汉市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违法从事零售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违法从事批发经营的,可以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处吊销有关证照。对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以5至15日的拘留。

  【销售】--1月21日开始配送,1月28日开始向市民零售

  根据《通告》规定,武汉市将于1月21日开始由武汉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向各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从1月28日起至2月17日向广大市民零售。市民届时可以到领取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零售网点购买质量有保证、燃放安全、贴有武汉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专用标识的烟花爆竹。

  【新内容】今年的《通告》提出了哪些新内容?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制定《通告》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上增加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二是为了加强对“私鞭”的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在《通告》第三条中增加了“严禁销售未张贴武汉市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专用标识的烟花爆竹”,在第四条中原“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中增加了“禁止运输”的规定。

  三是鉴于近期外地运输烟花爆竹发生安全事故较多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第五条中增加了“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的规定。

  四是结合我市今年城市建设的实际,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突出重点地点和部位,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第六条禁放地点和部位中分别增加“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30米范围内禁放)、生产厂区和建设工程工地周边(10米范围内禁放),在第九条中增加了“严禁占用道路销售和流动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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