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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法院全市首发缓刑少年“禁止令”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1-05-18 15: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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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李锐 通讯员刘莹 田炼 徐丹丹)两名未成年人犯下抢劫罪,法院判处其缓刑,同时禁止其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昨日获悉,江汉区法院的“禁止令”为全市首发。

    刘某、魏某在小学和初中均表现良好。因中考成绩不理想,刘某进入一所职业高中就读,魏某初中毕业后辍学。由于其父母监管不力,刘某、魏某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并结伙抢劫2被害人,致其中1人轻微伤。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刘某、魏某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本着教育为主原则,对2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和举报人;禁止接触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若在考验期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宣判后,2名被告人表示将严格约束自己,其家长也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教育孩子。

    据介绍,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责编 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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