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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拳打击危险酒驾犯罪 8人被判刑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1-07-29 14: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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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哲一 通讯员 王威 李济森 许军)5月1日醉驾入刑新规实施以来,各地酒驾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不少司机“不信邪”。今日(7月29日)上午,武汉市法院在武昌区公汽五场会议室召开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公开宣判大会,这是自新规实施以来我市法院首次公开宣判“酒驾入刑”案,8名“酒司机”当庭宣判。
 

 

武汉市法院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公开宣判大会

 

 

法官宣读宣判书

 
  据了解,个体司机涂某是醉驾入刑后我市第一人“吃螃蟹”的。5月1日,涂某因为家庭纠纷心中烦闷,中午吃饭时借酒浇愁。14时许,他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硚口区汉中路派出所门前,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第一天,涂某以身试法,影响恶劣。硚口区法院根据其醉酒当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名酒驾司机当庭宣判

 

 
  王某是本次宣判案件中获刑最高的酒驾者之一。2011年5月24日13时许,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载乘人员受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汉南区法院刑庭审判长在大会上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公开宣判。
 

  同时被判刑的还有39岁的新洲人汪某。5月30日中午13时许,汪某因心中郁闷,独自喝下4两白酒,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新洲大街“新世纪”大厦门前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受损。经法医鉴定,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新洲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听到法院的判决后,想到家中78岁的瞎眼老娘无人照顾,汪某为自己的“醉驾”行为懊悔不已。

 

 

  此次公开集中宣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旁听群众反映热烈,一致支持法院的判决。一位张姓旁听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惩处力度相对滞后,是酒后驾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现在法律有了,就应该严肃执法,坚决打击。

 

  据市交管部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饮酒后驾车1735起,醉酒驾车252起。酒后、醉酒驾车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和11%。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3%。其中,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后,共查处醉酒驾车38起,刑事立案26起,移送起诉14起。

  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许锦华表示,交管部门将把集中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全方位、全天候、全警参与查酒驾,对酒后驾车“零容忍”,依法按上限处罚。对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的,一律依法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一视同仁,绝不“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

  据悉,武汉市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快审快判,一般采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驾驶资格、血液中乙醇含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判决。对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的“酒驾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市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对醉驾被告人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群众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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