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听取市民意见
■主要道路、窗口地带
要进行城市设计
规范要求,新、扩、改建的建(构)筑物要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体现城市特色,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主要道路、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内,要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
■临街阳台不得晾晒
建(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应无垃圾、吊挂物和随意堆放的杂物,应无擅自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无线电台(站)、电子接收器、防盗栅栏、晒衣架等。
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带、景观区域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上无吊挂、晾晒和随意堆放的物品。
■临街建筑只能装隐形防盗网
在临街建(构)筑物一层和二层的窗户、阳台、外走廊、护栏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三层以上一般不设置防盗窗,如确需安全防护的,也应设置隐形防盗网。
■空调机冷凝水不得凌空排放
新建和改造的建(构)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凌空排放。
临街商店空调外机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
■住宅楼油烟排放通道
不应安装在临街面
住宅楼应规范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的安装,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且不应安装在临街面;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造成的建筑物油污污染应立即清除,并恢复建筑物原有外观。
■主干道施工围挡不低于2.4米
在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的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采用临时围挡。
■城市绿地不得设大型广告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广告标牌应与该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城市绿地和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广告设施应统一规划,宜设置小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宽度小于8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门面招牌不得超高
门面招牌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走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饲养人应及时清除狗粪
居住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占用空隙地种植蔬菜,严禁利用绿化树木、灯杆电杆及其他公用设施挂、晒衣物。居民饲养宠物、信鸽等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公共区域的排放物应由饲养人即时清除。
责编 吴蕾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