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逃犯自首期限提前7个月 投案者依法从宽
(楚天都市报 记者汪亮亮 通讯员秦千桥 实习生黄芸) 昨日,武汉警方通报,对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期限,由此前通告的明年6月30日提前至今年12月1日,期限提前了7个月。
早在今年9月11日,武汉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后,不断有在逃犯前往该市各级公安机关自首。通告特别强调,明年6月30日24时前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武汉警方称,该通告发出后十天即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其中规定适用时限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鉴于此,武汉市的规定在适用时间上应予以服从,故再次通告将武汉逃犯投案的期限提前7个月,在今年12月1日前仍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武汉警方同时提醒,在依法从宽的幅度上,除适用公安部《通告》中从轻处罚规定外,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依然适用武汉市通告规定,对最高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的轻刑案,或者虽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案,在逃人员投案、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仍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
责编 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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