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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容环卫条例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1-12-27 07: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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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宋兰兰 实习生吴思)昨日,《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专设一章,对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作出规定。今后,未经批准拆除、迁移、封闭公共厕所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配建环卫设施者补建加罚款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建垃圾收集和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车取水点等环卫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违反规定,不建配套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情节严重的,可处环卫设施建设费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设公厕或不达标可处2万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各类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等环卫设施。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罚5至10万元

    条例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较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拆除、迁移、封闭公共厕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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