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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有标准 开发商承建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02-22 0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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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宋兰兰 通讯员邹永宁)昨日,市教育局举行新闻通气会,解读我市出台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据悉,今后我市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1500户两个指标之一的,须在小区内配建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住宅区居住户数超过3750户时,应配建2所以上幼儿园。未达上述规模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据介绍,《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9易其稿后出台。旨在建立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缓解“入园难”矛盾。

    意见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用地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代表区政府接收幼儿园后,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用途。

    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核发销(预)售许可证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按规定移交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

    据悉,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幼儿园785个,在园幼儿18.69万人。全市在园幼儿生均占地面积为9.18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6.06平方米。意见出台后,这组数字将增至15平方米和10平方米。意见规定,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在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同时,还要根据办园规模大小,每园另增设专用活动室、兴趣活动室2至4间,每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

责编 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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