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出收费站仍接到处罚书 司机状告高管大队败诉
武汉晨报(记者詹琦 通讯员汪德保)司机蔡某驾车驶出岱黄高速府河收费站后,在318国道汉黄路往汉口方向行驶,被高等级公路大队电子警察拍摄到超速违法行为。司机不服,一纸诉状将该大队告上法院。记者昨悉,黄陂区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10月18日,司机蔡某收到武汉市交管局高等级公路大队的处罚决定书,称去年7月27日下午1点4分,蔡某驾车在318国道汉黄线S0926公里路段,被电子警察拍摄专班民警拍摄记录:其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的违章行为,给予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
蔡某说,当时他驾车已离开岱黄公路府河收费站往汉口金桥大道方向行驶,车子行驶在318国道而不是在岱黄高速路上。蔡某认为高等级公路大队取证过程及处罚程序存在违法嫌疑,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资格。
蔡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武汉市交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原处罚。去年12月12日,蔡某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返还其罚没款200元及加收的罚款金额1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9条第1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等的规定,被告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权,其对原告蔡某实施的违法行为主体资格适格;该大队是岱黄高速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在使用雷达测速系统经检验是合格的,没有质量缺陷,原告蔡某驾车行至318国道汉黄线S0926公里处,存在超速违法行为;另外,由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仅适用于有关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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