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三级管理制”8月起施行 武汉或遇执行难
(长江商报记者 刘迅)据新华社电卫生部8日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并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办法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其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四种: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据了解,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对用药个体和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卫生部自2011年4月开始实施为期3年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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