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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次批捕“恶意欠薪”老板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05-16 05: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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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本报讯(记者冯劲松 张延)老板李某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欠薪,批捕后,他如何做才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该公司员工正常维权,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又该如何做,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昨日,本报记者就此案,咨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何丹律师。

  何律师介绍,去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第276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上述条款所述情形。

  何丹介绍,如果李某在欠薪之初,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通过正常途径申请公司破产,按清算,首先支付劳动者报酬;其次,如暂时经营困难,老板也可向劳动者打欠条,承诺还款期限。但李某逃匿的行为,构成他“恶意欠薪”。

  按相关法律,李某如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也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案中的被欠薪者,何丹认为他们能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表现出打工者的维权意识及法律意识,但也要提醒:劳动者维权应及时,不要让自己的损失扩大。因为,欠工资一个月,劳动者都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把损失降到最低。

  责编: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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