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0月1日施行填湖建房可罚50万没收违法所得
昨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备受社会期待和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历时16年终于出台,结束了“千湖之省”湖泊保护无法可依的历史。
本报摘录《条例》若干亮点,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水利厅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解读。
一湖一档建立“湖泊志”
摘录: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
解读:为每一个湖泊建立“档案”,由省政府圈定“湖泊保护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这种立“湖泊志”的做法,借鉴外地经验,又有湖北特色。
湖泊保护挂钩官员任职、奖惩
摘录:湖泊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和区域内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解读:长期以来,“九龙治水”成为湖泊难治的根源,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条例》将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上升到立法层面。
填湖建房最高罚款50万
摘录:县级以上政府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近年来,各种“湖景房”如雨后春笋,经调查,其中部分是填湖建房。各种填湖造地、造田、建公园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行为从重处罚,是吸收二审意见后增加的条款,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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