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12·1”案二审 王海剑精神病鉴定申请被驳
(武汉晨报)
“我是冤枉的,我不是主犯,我没有精神病。”昨天,审理,王海剑多次作出如上声明。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也辩称王海剑是否是唯一主犯证据不充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12月1日17点30许,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安机关分别于当月16日、8日、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今年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两名从犯须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5万元经济损失。随后,三名被告都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省高级法院在市中级法院二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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