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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等今起纳入工伤保险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07-01 0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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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日起,武汉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微调,详细情况可登录市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www.whrsj.gov.cn/)查询。

  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7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今后费率如有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间延长2个月

  从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两个月,由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不能补办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也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周岁(含1周岁)以内的婴儿在出生一年内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时间在1月1日至8月31日的,应缴纳参保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参保时间在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自愿缴纳参保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费,也可选择只缴纳次年的居民医保费。

  婴儿在出生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的90天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婴儿在出生后因病发生医疗费,并在出生90天内补办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责编:邓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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