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弹跳飞人”成截瘫 父亲状告5被告获赔212万元
2010年10月3日,家住汉阳的蔡女士与武汉中国旅行社签订了木兰天池景点一日游的旅游合同,并缴纳了旅游费,由旅行社代购意外险,负责景区第一大门票,不包含自费项目。
第二天,蔡女士和丈夫带着10岁儿子文文由武汉中国旅行社安排给了湖北新华旅行社接待,一行人坐车到了木兰天池景区。在看到景区内有旱地蹦极项目“弹跳飞人”(在平地上支起架子,由弹簧绳牵引游客上下弹动)后,文文缠着爸妈吵着要玩,蔡女士便给他买了票。
文文在蹦跳过程中并未有任何异常,游戏结束,工作人员将弹簧绳从文文身上拿下时,文文感到双腿剧痛,无法站立行走,腿部竟没了知觉。
文文当即被送往同济医院,检查为外伤致双下肢无力,大小便失禁,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同年12月24日和去年1月11日,文文被爸妈分别送往北京海淀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治疗,诊治结果完全一样。
去年5月10日,经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文受伤程度为二级伤残,伤后需长期护理,需装配截瘫助行器,代步轮椅车,胸腰椎矫形器。
去年9月6日,蔡女士和丈夫将木兰天池景区起诉至黄陂区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59006.24元。
游玩设备设施检验不合格
木兰天池对原告上述法医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今年3月15日,经武汉爱民法医鉴定所重新鉴定,文文的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属于二级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胸段脊髓挫伤水肿、出血,为急性创伤改变,与2010年10月4日创伤有关。
同时,木兰天池认为原告仅起诉其一家有悖事实,遂申请并经原告同意,法院追加蹦极游乐设施经营者杨某、武汉中国旅行社、湖北新华旅行社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被告参加此案诉讼。
法院查明:木兰天池是一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旅游公司,文文游玩的“弹跳飞人”项目(向上弹射,高度9米)经木兰天池旅游公司允许,由被告杨某投资建在木兰天池景点内,由其独立经营。2011年2月25日,经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该蹦极游乐项目设施检验不合格(同年4月18日,经该部门复检后合格)。“弹跳飞人”属大型游乐设施,是一种特种设备。杨某及其雇请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也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据悉,2010年9月27日,木兰天池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购买了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人均保险限额为10万元,意外医疗人均保险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在木兰天池旅游公司景点内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蔡女士与武汉中国旅行社签订合同时约定,由该旅行社为原告购买旅游意外险,但其未购买。
5被告共计赔偿2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武汉中国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导致文文伤害后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旅行社应在意外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250500元。
被告杨某经营未经检验合格的“弹跳飞人”,且操作人员也未经培训,被告杨某应承担原告身体受伤残疾90%的赔偿责任,即1685461.88元。
木兰天池允许未经检验合格的旅游项目在景区内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木兰天池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发生游客意外伤害,应在保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即150000元,余款1535461.88元由被告杨某和木兰天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在选择游玩项目时,被告新华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木兰天池连带赔偿原告1535461.8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150000元;被告武汉中国旅行社赔偿原告250500元;被告新华旅行社赔偿原告187273.54元,文文共计获得赔偿2123235.42元。
责编:江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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