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伤 酒店赔八千 贴了警示标识仍不能全免责
(长江日报 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李建君 实习生邓梦琳)顾客在客房厕所摔伤,酒店管理者原以为自己在客房内贴上警示标识,预备有防滑拖鞋,就可免责。昨日,江汉区法院披露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位残疾人在酒店厕所摔伤,天鑫酒店为此赔偿8000余元。
2011年7月22日,林先生入住天鑫酒店。当晚8时左右,林先生如厕方便,因地板湿滑,重重摔倒在地。同行的朋友见林先生倒在地上动弹不得,立即拨打120将林先生送至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林先生右股骨干骨折,住院22天,医疗费31787.7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
林先生受伤后,酒店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也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林先生认为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应予赔偿,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虽在洗手间设置防滑地垫,墙面还有“小心地滑”的警示语,但未尽到消除危险及救助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林先生作为成年人和儿麻症患者,住店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防护,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林先生承担90%的责任,酒店承担10%的责任。经测算,所有赔偿费用达83196.87元,酒店方承担8319.69元。
(责编: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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