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30年也可成优秀历史建筑 我市两项立法草案接受审议
(长江日报记者胡孙华 实习生张紫薇)昨日,记者获悉,《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将在本月24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第一次审议。日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两项立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据悉,《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分别就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25个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
市城管局负责人对《条例(草案)》作立法说明时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不高一直是制约我市城市管理的重要问题”,明确管理规范和标准,是解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的重要保障。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的年限,外地的立法有设定为50年(天津)、30年(上海)等不同标准。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则设定为30年,并且作出例外规定:建成不满30年的建(构)筑物,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放宽优秀历史建筑准入门槛的同时,《条例(草案)》加大了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处罚力度。如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装修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卢国祥,副主任胡绪鹍、张河洁、郑永新、罗长刚,秘书长于建海参加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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