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百一致 中商也强调现金分红
(长江商报)昨日上午,武汉中商集团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的关于《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毫无悬念地获得了通过。会议结束后,因董事会没有按会议议程给股东审议发言机会,引得部分小股东不满。
议案材料《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显示,此次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该条原规定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对于报告期内盈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面,原规定中强调的是“可以”,并没有强调“必须”。审议通过后的新规定则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包括: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分配形式方面,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此外强调,“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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