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度立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楚天都市报记者 刘春燕 通讯员 王艺园 周丽)昨日,《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据悉,这是我省首次以法律规范“硬措施”改善发展“软环境”。
《条例》明确: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禁止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
为企业减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
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条例》还将14种行为列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责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由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禁止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投标活动。
为企业减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
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条例》还将14种行为列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责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由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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