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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判未成年人“禁止”接触受害人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11-02 0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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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在青山区法院检察官的提议下,武汉首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发出的禁止接触未成年人的“禁止令”,于今年10月25日经该院判决生效执行。记者昨天在青山区检察院获悉,法院判决三名少年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将被禁止接触被害人。

    15岁的陈某、16岁的张某、17岁的梅某,其父母均在外地打工,今年1月19日下午2点,3人在青山区红钢城街天舒溜冰城一小巷内,由陈某和张某对13岁的在校学生李某拳打脚踢,暴力威胁,梅某在一旁助威,抢走十几块钱,手机一部。5月7日凌晨,三人被抓获归案。

    而在此前的去年7月至9月间,3人曾多次以威胁方式索要李某少量钱财。

    据青山区检察院公诉检察官邵丹介绍,陈某等3人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对其缺乏很好的管教方式,沉迷网络,如果判缓刑,李某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遂建议法院下禁止令,禁止陈某等三人2年内,不经李某同意,不得接近他。青山区法院审理后也了解到,三被告家庭情况特殊,均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积极退赔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青山区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和梅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1000元,检察官的禁止令建议也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颁发禁止令:未经被害人李某的同意,禁止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在两年内接触被害人李某。

责编:江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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