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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49万房子不属自己 豪宅涉嫌“一房两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11-26 05: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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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付了49.6万元首付款,签了购房合同,按常理这房就应该在自己名下了。但在武昌东湖边一知名高档小区购房的张女士,却碰到怪事。昨日她在房产部门查询得知,自己所购房屋的房产备案信息却是别人的,房子总价高了8万元。

    首付49.6万元 房子却不属于自己

  这个东湖豪宅项目,近几年房价一直领跑武昌片区。张女士变卖自己房产,倾全家之力在去年12月付了首付款,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

  张女士出示的购房发票显示,她于2011年12月12日付了49.5995万元预收购房款,买了楼盘三期2栋2604房。然而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合同备案信息显示,这间房于2012年4月15日成交,“承购人”是石姓和熊姓业主。

  开发商一纸通知 加价8万转售房屋

  在开发商看来,早在今年3月份,张女士就已知道开发商要将房子转售他人了。开发商出具3月5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声明:张女士逾期30天没有支付购房款,公司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不向张女士交房,在要求张女士赔偿相关损失金的同时,公司有权将该房屋另售。

  造成张女士逾期的主要原因是贷款手续不齐。开发商方面出具2011年12月3日发给张女士的通知书,要求张女士补齐贷款相关手续。而张女士表示,签完相关贷款手续后,一直在等着手续办完,自己并没有收到此通知书,开发商在没有向自己确认的情况下,一纸通知书就转售房屋,属违约。

  张女士购房合同显示,房屋总价是154.0995万元,而房管部门的合同备案信息显示,开发商卖给石姓和熊姓业主的价格是162.11万元。此次转售,开发商多赚8万元。

  合同无签订时间 “逾期”事实有争议

  在张女士看来,开发商认定其“逾期”有争议。合同上没有签订时间,也没有约定何时之前支付尾款,因此不构成“逾期”之说。开发商则认为,从张女士认购该房屋起,就视为合同起始时间,张女士存在“逾期”行为。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认为,“逾期”的认定以合同为准,没约定时间则应从有利于购房者的角度理解。开发商存在违约,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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