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身份“失而复得” 状告工商欲索赔
法定代表人身份“失而复得”
龚洪平诉称,他在2008年3月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湖北益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融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他担任该公司董事会董事、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2011年10月,龚突然得知自己已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董事会成员也发生了变化,对此,他毫不知情。
此后,龚立即向准予公司此次人事变更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以下简称“江汉工商”)询问。原来,他所在公司的另一股东郭某,曾在去年9月19日到该局申请变更益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9天后,该局许可了上述人事变更。自此,益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龚洪平变为了郭某。
以上的一系列变化,龚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要求该局依法撤销此变更。而江汉工商则回复郭某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今年4月,龚洪平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江汉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违法变更登记。可令龚感到蹊跷的是,江汉工商在今年8月10日又撤销了该变更登记,龚洪平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失而复得”。
当事人欲索赔20余万元
庭后,龚洪平说:“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剥夺近一年,初步估算在此期间个人损失在20万以上。最令我后怕的是,这段时间若有人利用此身份进行违法经营,后果可能要我来承担。”龚表示,如果法院认定江汉工商局程序不合法,他将再行起诉索赔。
昨日,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工商行为违规
昨日上午9时,法庭上,龚的代理律师表示,此前他们起诉时是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变更登记,而在开庭前江汉工商已进行撤销,遂希望将诉讼请求改为索赔经济损失25万余元。法官则告知,此诉求需由原告另行起诉。
此后,龚的代理律师请求法庭判定江汉工商的行为是不合法规的。他提出,投资担保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与一般公司不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益融公司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郭某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未经经信部门审批,江汉工商局即准予变更是不合法的,并给龚洪平造成经济损失。
工商:变更及撤销均合法
针对龚洪平的质疑,江汉工商局表示,郭某到该局申请时,提供了益融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有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此批材料齐全,符合变更登记要求。于是该局才依法作出准予决定。
但龚洪平表示,他对所谓的股东大会也不知情。
至今年3月31日,江汉工商局收到龚洪平《要求撤销违法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函》,该局经查询档案,发现涉案变更登记确实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因此,该局又依法撤销了此前的行政许可。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责编 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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