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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不合格”房子547天 业主起诉获赔1.6万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2-12-11 09: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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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 吴宗泽)买房者被开发商告知可以交房入住,之后发现此房根本没有通过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至该房真正通过验收,买房者已在“未合格”的房屋中生活了547天。近日,家住武汉的盛女士遇到此情况后,通过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获得1.6万元赔款。

  2008年7月,盛女士在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珩生领袖城买下一套商品房,她与该楼盘开发商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珩生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将于2009年3月28日前交房,若逾期开发商将自交房期限第二日起每日支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然而,直到2009年8月31日,涉案房屋还没有交付,开发商称因施工进度等原因需延期交房。为此,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延期至2009年9月28日,且开发商支付盛女士赔偿金1.4万元。到了同年9月7日,盛女士接到珩生公司电话称,涉案房屋已可交房入住。盛女士遂前去签收房屋交接文件。

  怎料,当盛女士搬家住进该房后,偶然从房管部门得知,她所买的房子还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也就是说,她住进的房屋其实还不具备交房条件。直到去年5月16日,珩生公司方才对涉案房屋书面发布交房公告。如此算来,盛女士的房屋又被逾期交房593天。为此,她一纸诉状将珩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违约款。

  今年7月,黄陂区法院一审此案后判决珩生公司支付违约金3.6万元。珩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二审此案后进行了改判。该院认为,由于盛女士被开放商通知可交房后就实际入住涉案房屋,按照公平原则可对被告公司的违约金作出调整。最终,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一(认定违约天数为547天),共计1.6万元。

责编: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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