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史上最严”论文打假 建议弱化“以文论人”
(武汉晚报记者 屈建成 翁晓波 实习生陈攀宇 左思琪)近日,教育部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按照规定,购买、代写论文者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作为和学位论文紧密联系者,高校学生、老师和专家是如何看待这“史上最严”的规定的?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
严处“买家和卖家”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学位申请人员的作假行为做出了规定。
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不仅如此,办法还对高校、指导老师及学位授予单位,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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