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狂人”王海剑昨在汉伏法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骑摩托车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购买的水泥,来到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并将爆炸物放置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水泥压住,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
随后,他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当天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走出银行准备送上停在该银行门前路边的运钞车时,王海剑按下遥控装置引爆爆炸物。因见无法实施抢劫,便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去年,武汉市中院一审认为,王海剑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及具体实施作用,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王伟、王安安属从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三王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裁定,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批程序合法。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爆炸案情回放
据武汉市中院提供的案情介绍显示:2010年10月起,王海剑通过网络、书籍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社区等处非法制造爆炸物。
2011年3月,经王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同意,他又搬进其租住的洪山区中南财大津发小区继续制造爆炸物。同年5月,王海剑邀约王安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汉,并与他们预谋爆炸抢劫银行。
王海剑、王安安一同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同年6月,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王海剑左眼受伤并住院治疗。7月,3人多次策划作案方法,最后确定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装置引爆;由王安安伪装成保安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并藏匿钱箱。
此后,王海剑先后与王伟、王安安到选定的目标银行测试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王海剑还利用王伟提供的银行卡在互联网上为王安安购买了作案时穿的保安制服及警帽、肩章等警用标志。同年8月,王伟、王安安因畏惧,向王海剑表示不再参与,但王海剑仍执意继续实施爆炸。
见家人最后一面未用足20分钟 最后日子想看课本缓解压力
昨日,武汉建行“12·1爆炸案”主犯王海剑在汉伏法,他最后的日子里想啥又做啥,本报记者采访了他曾经的辩护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美。
据介绍,2月28日上午10时,接通知,王海剑的父母及妹妹到武汉第二看守所,探视临刑前的王海剑,按规定,探视时间为20分钟,只许家人进入,胡延美只能在外面守候。
事后,胡律师询问探望经过,王父王正运说,进入探望室,一块玻璃幕墙隔开王海剑与家人,他们通过电话,互相问候,话音时断时续。王海剑说,对干的事非常后悔,他不想这早死去,并预知自己伏法的时间即将到来,先与家人道个别。
当天,由于情绪非常低落,王海剑没用完探望的20分钟,就与家人匆匆道别,主动挂了电话。
“想看物理化学课本。”这是王海剑说的一句话。胡问他怎么不看一些杂志,可以解解闷,王海剑则说,杂志一看就过,没意思。看物理、化学课本,可以学知识,琢磨其中的知识,还可以多思考一下。问他为何要思考解闷,他说是缓解死刑前的压力。
“最担心父母的生活。”王海剑询问父母是否吃上低保,如果未上低保,他想并拜托胡律师帮助解决,胡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帮忙跑一下。
责编:江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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