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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市区只建一个经营性公墓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3-09 05: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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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王志新)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经营性、公益性、生态节地型公墓建设管理,该厅下文明确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严禁用已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名义异地分设分建经营性公墓。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统筹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从严控制数量,原则上1个县(市、区)内,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现有经营性公墓能够满足当地常住人口5年以上殡葬基本需求的,暂不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

    今后新建(改、扩建)经营性公墓要按照不少于总用地面积10%的土地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区。大中城市至少兴建1处公益性公墓;县(市、区)及小城镇将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的标准,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墓区,开展生态节地型骨灰安葬。

(责编: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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