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机动车检验将被罚3万
(长江日报)(记者 胡雪璇 通讯员 周凯)29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机构的选址、建设、资质取得、经营、退出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而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将被处3万元罚款。;
检验机构选址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机构场地面积不少于15亩且满足机动车检验、停车及办公需要。
依《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一家检验机构要正式经营,在选址获肯定后,还需要经历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取得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书,办理视频监控、数据传输联网手续四道门槛。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分别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检验,并处3万元罚款。
除了设置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机构的退出机制。机动车检验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同时向市环保部门上交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书,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由市环保部门提请省环保部门收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书。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2日。市民建议须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编:430014,邮箱:1140008928 @ qq.com.
责编: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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