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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规定城市改造中不得拆除合理寿命内公共建筑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4-24 09: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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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晨报)本报讯(记者朱凯 通讯员吕友明 韩红)为了避免在城市改造中出现“大拆大建”,浪费公共资源,我市拟作出规定,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不得拆除和改造。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

  该《办法》要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须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对建筑垃圾的去向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采取回填、修缮后再利用、作为路基、制作新型墙体材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条件的单位代为处理。

责编: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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