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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纳入“营改增”试点 下一步或向房产业扩围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5-29 0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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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 记者 陈晴)“营改增”向全国扩围步入实施阶段。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广播影视服务业新纳入了试点。

  所谓“营改增”,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武汉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王德祥认为,“营改增”正在覆盖我国经济关键领域,预测下一步可能向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扩围。

  相比去年12月1日湖北试点的方案,此次扩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新纳入了试点,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税率为6%(指一般纳税人)。

  武汉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后,预计很快可以有序推开,具体优惠力度还需测算。

  不过企业却不太乐观。“公司目前按照5%的营业税率缴税,‘营改增’之后,估计影响不大。”武汉麦尚文化影视公司董事长陈晓群介绍,影视服务公司主要的成本是人力成本,此外就是房租等,但这些项目都不能抵扣。

  对此,武汉江都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徐新胜表示,“人力成本比较主观,不好量化,纳入抵扣范围需要过程。”

  徐新胜还表示,对于广播影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5%直降至3%,仍将产生不小的优惠。

责编: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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