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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油案”是否立案一波三折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7-24 05: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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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估算偷油金额过万元检方:细查精算7500元,不到立案标准漫画赵健-车队司机成“油耗子” 算法不同,处罚结果将两样

武汉晨报讯(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花耀兰 刘珂)估算案值为10000余元,达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精算案值为7500余元,则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近日,青山区检察院纠正这起错案,帮助一名“油耗子”免受刑律。

  李岩(化名)是武钢冷轧厂的班车司机,因工作辛苦,他想增加收入,于是2011年10月~12月,他每次给班车加油后,都将车开往僻静处,偷偷地把油箱里的油倒吸出来,卖给商家。

  李岩的行为很快被公司发现,公司为此将他开除出车队,并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虽然离开了单位,但李岩一直拖着不想赔钱。几个月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李岩承担责任。

  2012年4月10日,李岩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2日,李岩被取保候审。审案过程中,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向青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警方认定李岩侵占公司柴油1500升,按当时的油价7.3元,涉案金额为10950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

  但李岩坚称,他偷的油不够1500升。这个数字是估算的结果,他认为自己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的立案条件。

  依据李岩的供述,办案检察官仔细核查案情。检察官发现,原先,警方对涉案柴油的认定,是以班车的加油数,与公司规定使用量的差额构成。这种计算方法不够精准,因为“每天的路况不一样,用油量肯定不同,而且班车也不完全是李岩一个人驾驶,应该考虑从收赃的地方,来计算涉案柴油的数量。”

  经查,李岩的销赃处有谢某与蔡某两个商家。这两个商家对李岩贩卖的柴油都有记载。谢某交代,收到李岩的柴油15桶,蔡某收到22桶。按照油桶的容量,确定每桶为28升。这样一算,李岩卖37桶油,共1036升。按照当时的柴油市价——每升7.3元,涉案金额为7562元,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10000元的立案标准。

  近日,青山区检察院向警方建议撤销了该案件。

  [ 检察官说法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关规定,职务侵占案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青山区检察院通过科学的侦查试验,将侦查试验结果作为使用证据,有效避免了一起错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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