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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财产男方要首饰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7-24 0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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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讯:雷先生:我朋友正与他妻子在办离婚,两人为财产分割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请问,我朋友想问一下,家里的价值4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金首饰应该属于婚姻法第1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围,在离婚时,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

责编: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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